【问答】“经营性自建房”相关活动是什么?什么情况再次进行安全性鉴定吗?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市民关心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问题,我局梳理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以问答形式为市民解读。
问:什么是条例所指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活动?条例中提到的利用自建房从事的活动具体包括哪些?
答: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养老服务、教育等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的。
问: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活动前必须做什么?
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鉴定报告应当确定该自建房的合理使用年限。
问:已经做了房屋安全性鉴定并开业了,以后还需要再做鉴定吗?
答:利用自建房从事前款规定活动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期间,该自建房超过鉴定报告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再次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
问:除了超过鉴定报告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哪些情形下必须再次进行安全性鉴定?
答: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或者主要承重构件出现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三)违法拆改房屋、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加大楼(屋)面荷载的;(四)房屋外立面出现异常变形、严重脱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
问:想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改建、扩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依法对自建房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工程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信息录入。依法对自建房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并执行相关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