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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自建房能否用于经营或出租?

    2026-04-09 来源: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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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市民关心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问题,我局梳理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以问答形式为市民解读。

      问:条例实施前未取得房屋安全性鉴定但已开展经营的自建房应该怎么做?

      答:本条例实施前未取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但已经用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且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行为延续到本条例实施后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

      问: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自建房能否用于经营或出租?

      答: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场所。

      问:如果将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自建房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出租危险房屋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的,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作为自建房的所有权人,有哪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建筑规划、设计的要求和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相关活动不得影响房屋安全;(三)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五)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六)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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