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能否以认购、认筹等方式收取诚意金或定金?
问题: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能否以认购、认筹等方式收取诚意金或定金?
答:不能。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穗建房产〔2023〕619号)第二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VIP入会基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严格执行预售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同时,《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亦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