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 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1)、(2)相应资质: (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须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或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证书应涵盖本次招标主要检测内容:地基基础、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如投标人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项目与主要检测内容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 注:对某一家承担部分检测任务的单位的检测资质进行评审时,以《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该单位职责分工的具体范围所对应的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检测范围为准,且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不分等级,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具有以下①或②或③项其中之一资质: 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注:①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3.4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须是联合体牵头人(主办方)正式员工)拟委派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3.5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的格式签名盖章《投标人声明》。 3.6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且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检测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7190.html) 3.7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注: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结果进行评审。 3.8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近二年(从2024年1月1日起至今)未因以往检测和监测工作中存在伪造检测和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和监测报告的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申请人声明》第三条内容进行评审)。 3.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当在投标登记前组成,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主办方)和各方权利义务,将该联合体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牵头人(主办方)的被授权人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指令,并负责整个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责任;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协议书”需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外,其他资料若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均可由联合体牵头人(主办方)签字或盖章即可;投标资料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示例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由联合体主办方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即可。电子签章由主办方进行签章即可。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单列的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