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8月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一抽检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组,其中第1组作为检验样品,第2组作为备用样品。
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2 检验依据
2.1铅酸蓄电池(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注:
1.若制造商未声明充放电方法,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
2.抽取3个月内生产的蓄电池。
2.2铅酸蓄电池(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注:
1.若制造商未声明充放电方法,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
2.抽取90天内生产的蓄电池。
2.3铅酸蓄电池(固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注:若制造商未声明充放电方法,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
2.4铅酸蓄电池(通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注:
1、抽取6个月内生产的蓄电池;
2、若受检企业未声明充电方式,则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没有明确应优先采用标准中的“改进的恒压充电”方法。
2.5铅酸蓄电池(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注:
1. 若制造商未声明充放电方法,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
2. 对于带液蓄电池,抽取45日内生产的蓄电池;干式荷电(或湿式荷电)蓄电池,抽取60日内生产的蓄电池。
2.6铅酸蓄电池(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注:若制造厂未声明充放电方法,则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
2.7铅酸蓄电池(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注:
1.若制造厂未声明充放电方法,则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
2.排气式铅酸蓄电池,抽取生产制造完成后45天以内的;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抽取生产制造完成后60天以内的。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22199.1-2025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19638.1-2014固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5008.1-202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GB/T 23638-2009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GB/T 23638-2025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GB/T 19639.1-2014通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