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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收养证办理问题

诉求主题
受理编号 留言时间 处理状态
反映收养证办理问题
0823080810290****** 2023年08月08日 处理完毕
类型
咨询
诉求内容

市民咨询收养证办理的流程及所需材料问题。望解答问题。

图片附件
回复单位
快三官网 民政局
回复时间
2023-08-08 11:39:03
回复情况

您好,您所咨询的事项已作出指引和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丧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收养登记必须要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如仍有疑问,可以致电快三官网 民政局业务电话(8262965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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