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海〔2016〕65号
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2016年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2016年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粤海渔〔2016〕1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根据我市渔船管理实际情况,补助资金以船为单位,由渔船主在办理休(禁)渔手续时向船主户籍所在地区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代为申请。其中,海珠区、黄埔区和荔湾区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初步审核后,提请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直属大队协助审核相关资料。
二、9月30日前,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以书面文件将本区相关情况及《休(禁)补助审核汇总表》报我局和市财政局。我局将联合市财政局成立督导组对各辖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核和汇总上报材料。资料审核无误后,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应将市级预拨到区的补助资金尽快向渔民发放资金,11月11号前全部发放到位。
三、补助资金继续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区财政承担比例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和《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休(禁)渔补助实施方案及切实做好广东省休(禁)渔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穗海函〔2014〕80号)执行。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市政府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照新规定调整承担比例。
四、11月30日前,请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总结2015年度休(禁)渔补助发放工作,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我局和市财政局。
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1日
联系人:赖胜军(市海洋与渔业局)、梁慧敏(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6375095、389235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