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什么是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时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汇算清缴的对象
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省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热点咨询问
问题一:请问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会计核算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编制。
因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
问题二:企业年度中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请问应从当年还是次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因此,您公司若是年度中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应从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附:2016年汇算清缴新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相关政策:《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放宽
相关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3.公益股权捐赠扣除办法明确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4.预付卡按实际支出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5.股权激励行权可以递延纳税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6.存款保险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7.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8.企业发生资产移送他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来源:增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