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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积极推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2017-03-2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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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企业品牌的核心,有助于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争创驰(著)名商标,对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企业的品牌竞争力,优化企业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稳步推进商标战略,助企业走品牌发展之路。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区累计有效注册商标1.8万件,其中驰名商标15件,省著名商标24件,市著名商标50件。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主要通过“三个突出”推动我区商标培育工作:

      一是突出宣传动员。年初制定广州市著名商标培育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各市场和质量监管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摸查和动员,并将名单上报。区局商标科根据上报的名单逐一上门走访,通过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商标使用情况、申报意愿、存在问题等,对培育名单进行严格筛选,将经济指标好、商标使用规范、经营记录良好、符合各方面申报条件的企业确定为区局培育名单;对符合条件但申报意愿不强的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和再动员;对申报意愿强但个别条件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做好记录和跟踪培育工作,为来年申报打好基础。与此同时,积极做好梯度培育工作,对已成功申报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积极动员其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是突出培训指导。为了让企业深入了解广州市著名商标申报流程,尽量不走弯路,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采取统一组织到市工商局培训、上门培训或在单位开展集中培训的方式对申报认定流程进行详细讲解,指导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并严格把好资料审查质量关。

      三是突出服务工作。一是平时多走访企业,了解企业商标使用情况,及时为企业找出在商标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提高商标使用和管理水平;二是及时了解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帮助企业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为申报工作消除障碍;三是对已通过市工商局书式材料审查的企业,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将对申请认定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并及时反馈企业,同时做好申报的后续服务工作。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企业,2017年广州市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即将开始,欢迎有申报意向的企业直接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商标科咨询,电话82750905,联系人:林小梅。

      申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条件

      申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根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申请人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商标注册人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人为该商标注册人。

      (二)商标注册人是广州市户籍自然人的,申请人可为该商标注册人,也可为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商标注册人是境外企业或外国人(含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为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二、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商标须为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不处于变更、转让、移转等状态。

      (二)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三)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质量优良,具有良好市场信誉;近三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申请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国内销售区域应当涵盖3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外销售区域在2个以上国家(地区)。

      因申请商品的特性难以按销售区域衡量的,以及餐饮、学校等特殊性服务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七)申请人近3年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且近1年内无商标违法行为。

      (八)申请人注重商标品牌管理,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能主动及时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维护商标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含由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移转等证明),及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证明;

      申请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近3年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实际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使用申请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

      申请商品如有同行业排名的,应提交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证明;

      (五)申请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商标的管理情况,以及该商标专用权受保护记录证明材料;

      (八)与申请商标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九)商标注册人出具给被许可人申请著名商标的授权书或证明文件,以及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许可关系和商标实际使用等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对提交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一)证明申请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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