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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两家制冷剂企业因备案、台账管理不规范受到行政处罚

    2026-08-11 11:28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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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全链条监管,压紧压实辖区制冷剂经营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线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对辖区两家涉制冷剂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查实企业存在ODS经营未按规定线上备案、进销存台账资料留存不完善两类环境问题,结合企业主动完成整改等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引导制冷剂行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一、核查发现企业存在管理疏漏,企业主动整改后获从轻处罚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核对经营档案、比对线上备案信息、核查购销凭证等方式,对辖区制冷剂销售、分装两类经营主体台账保管、线上备案情况开展检查,发现两家企业均存在备案、台账管理不到位的同类问题。两家企业均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开展自查整改,执法部门结合整改实际予以从轻处理。

      案例一:制冷剂销售企业

      辖区某汽车用品企业主营制冷剂批发销售业务。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两项管理问题:一是未按要求在国家ODS管理系统完成经营主体备案;二是购销相关台账、交易凭证保管不完善,货品流转记录不够清晰。

      案件办理过程中,该企业主动配合调查,签订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及时梳理完善全部经营台账与交易档案,同步完成线上经营主体备案及相关数据填报。综合企业主动纠错、整改到位等从轻情节,分局针对两项问题分别予以处罚,合计罚款2万元。

      案例二:制冷剂分装企业

      辖区另一家设有制冷剂分装生产线的汽车用品企业,外购原液分装后对外销售。经核查,该企业同样存在未完成线上经营备案、经营相关资料留存不完善的问题。

      收到整改告知后,企业第一时间开展自查,完成线上备案信息补报,补齐购销、库存相关台账及交易单据。结合企业积极整改、及时补齐相关资料等情形,分局对两项问题分别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万元。

      两家企业台账资料保管不规范的行为,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予以处罚;同时综合当事人主动自查整改、补齐经营资料、签署守法承诺等情节,按照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轻处置,兼顾执法刚性与企业帮扶引导。

      二、行业管理提示:落实备案、台账两项基础管理要求

      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所有从事ODS生产、销售、分装的市场主体,需妥善保管购销台账、供货合同、交易发票、出入库记录等经营原始资料,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3年;同时须按时、如实完成线上经营信息申报,确保线下纸质资料与线上备案数据保持一致,实现制冷剂流转全程可追溯、总量可管控。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提醒全区涉制冷剂经营企业,及时开展内部自查,梳理完善进销存台账、交易凭证及线上申报信息,补齐缺失资料、修正申报数据,建立常态化ODS内部管理机制,主动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下一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将持续强化ODS行业日常监管,聚焦销售、分装重点环节开展常态化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持续规范辖区ODS经营市场秩序,保护臭氧层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