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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屋”管理提质增效·新塘在行动|强化联动促整治

    2026-06-05 15:06 来源: 新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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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新塘镇持续深化出租屋管理提质增效工作,全面整合职能部门、村(社区)等多方力量,常态化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联合清查整治行动,通过精细化治理举措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扎实筑牢基层平安建设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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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四大关键环节

      新塘镇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相结合,聚焦人屋登记、消防安全、治安隐患、技防建设四大关键环节,开展全方位、无死角排查整治。工作人员在整治行动中,逐户核查流动人口信息与出租屋备案情况,严格落实“来登去销”管理要求,精准摸清辖区租住底数,倒逼出租屋主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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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摸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真实底数,大部分安全隐患、治安乱象根源都是人屋信息登记不全、更新不及时。我们通过逐户上门核查、动态更新台账,杜绝‘黑租住、漏登记’问题,筑牢基层治理第一道防线。”新塘镇综合事务中心网格员林加伟介绍。


    净化辖区居住环境

      整治过程中,工作人员以消防设施缺失、通道堵塞、违规用电用火等问题为重点,建立台账、闭环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同时严查出租屋涉黄赌毒、涉黑涉稳等治安问题,净化辖区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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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规模出租屋,工作人员指导屋主按照“十有”标准配齐监控、门禁等技防设施,推动管理从传统人防向“人防+技防”智能化升级。对于部分屋主安全意识薄弱、拒不配合整改等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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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塘镇综合事务中心网格长曾佑桥表示,个别屋主的违规行为,凸显了部分经营主体的责任缺失,说明出租屋治理常态化、长效化的必要性。“希望广大屋主引以为戒,主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经营,积极配合登记备案、隐患自查整改工作,从源头化解安全风险。”


      接下来,新塘镇持续深化多方联动治理模式,将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不断提升治理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常态化开展巡查、普法、隐患清零等工作,进一步筑牢基层安全防线,为广大群众营造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被取缔一年以内又实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有十间以上房间或者二十张以上床位集中出租的,在租赁房屋的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留存视频图像信息时长不得少于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