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建设”圆桌研讨
专家:李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沈费伟,杭州师范大学中国式现代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何阳,云南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国磊,广东金融学院公共政策与治理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吴彬,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波,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副教授;武小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苏岚岚,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数字乡村是乡村振兴的战略重点,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以数字技术赋能农业农村现代化,对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沈费伟:围绕有效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全国各地展开了深入探索。我今天主要想分享的是浙江省这些年探索得比较成熟的一个模式——数字乡村“共富工坊”。它不是简单地建一个车间或开展单一项目,而是以党建为引领、以数字为引擎、以产业为支撑、以农民为主体,对接村内闲置资源和市场需求,搭建一个集就近就业、技能提升、产销对接、利益共享于一体的平台。
数字乡村“共富工坊”的建设与推广,成为浙江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标志性实践。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全面推广的过程中,数字乡村“共富工坊”出现了名称乱用、内涵错释、边界模糊、特色不显等问题,亟待从服务范围、动力来源、运行机制、场景治理四个方面加以破解,从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一,应推动服务对象从“农村农民”向“全体人民”拓展,持续扩大数字乡村“共富工坊”的服务覆盖范围。数字乡村“共富工坊”作为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有效模式,不能局限于特定的场域和人群,而要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助力实现全民共富。要从服务试点地区的农民,进一步拓展到服务全体农民,普遍性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灵活就业问题,同时重点关注留守老人、全职妈妈、残疾人、低收入农户等就业困难群体。
第二,应推动发展模式从“输血”向“输血与造血并重”转变,持续挖掘数字乡村“共富工坊”的内生发展动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而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奋斗出来的。因此,激发群众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社会内部互助意识、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显得尤为关键。数字乡村“共富工坊”要更好地发挥平台功能和引导作用,不断强化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发展理念,持续营造共建共享的发展环境。
第三,应推动建设方式从“简单复制”向“定制化、特色化”转变,持续创新数字乡村“共富工坊”的运行机制。当前,在乡村地区,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共富工坊”,是推动缩小“三大差距”、深化“扩中提低”行动的重要抓手。例如,在就业模式上,可提供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样化灵活就业岗位;在服务功能上,可结合地方群众的实际需求,打造政策解读、法律咨询、税务服务、信用贷款、数字服务等专业型“共富工坊”。只有及时破解数字乡村共富发展中的难点堵点,才能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第四,应推动功能场景从“就业场景”向“治理场景”转变,持续提升数字乡村“共富工坊”的发展水平。“共富工坊”将农村的闲散劳动力集聚起来,重构了乡村熟人空间,形成了就业创业新场景。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邻里矛盾、就业纠纷等问题。因此,在推进数字乡村“共富工坊”建设的同时,必须同步提升治理能力。例如,可通过吸纳有威望的村社骨干担任调解员,用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何阳:村民自治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政治实践之一,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国家始终高度关注并积极推动村民自治向前发展。
从内容体系看,技术型自治是将数字技术嵌入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之中,实现对村民自治的全方位赋能。据此,可将技术型自治的内容体系划分为以下五个维度:一是“数字技术+民主选举”,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民主选举的参与性和透明性,确保选举在信息充分公开的情境下规范运行,进而选拔出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且有志于促进村庄发展的优秀人才;二是“数字技术+民主协商”,即将数字技术融入村民自治协商过程,让村民更为便捷、有效地表达意见,从而达成共识;三是“数字技术+民主决策”,即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借助数字技术传递和回溯公共事务信息,为作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四是“数字技术+民主管理”,即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村庄公共事务、配置资源及规范行为的过程中,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融合数字技术,打造全流程管理链条;五是“数字技术+民主监督”,即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及全体村民等主体,利用数字技术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
从实现机理看,数字乡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空间转向需要做到技术建构与社会建构的有机统一。就技术建构层面而言,数字乡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空间转向高度依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其中,依托互联网搭建起的数字空间是村民在线议事的重要场域,其特有属性使村民在线参与自治活动成为可能。村民通过数字空间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讨论与决策,形成了更加开放、包容的社会对话机制,打破了村民自治的地域隔离困境。而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其他数字技术的嵌入,则为提升技术型自治的精准性、便捷性和可追溯性提供了支撑,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精准识别社会问题与需求的显著优势,为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提供优化建议,确保基层工作顺利开展。就社会建构层面而言,数字乡村建设中村民自治之所以能从物理空间拓展到数字空间,主要源于在数字空间中实现了对象建构、身份建构和秩序建构的有机统一。
苏岚岚:在数字乡村的实践发展趋势上,要深刻认识数字乡村建设的演变特征,着力推动多领域协同、强化涉农数据治理、加快数字城乡融合,并在未来乡村框架下统筹数字乡村建设。
一是数字乡村建设由突出领域特色走向多领域协同推进。随着数字乡村各领域融合程度的不断加深,平台分散、数据不通、业务不协同等问题日益凸显,导致资源配置低效,政策执行出现偏差。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各地将逐步从单一领域突破转向多领域协同推进,推动产业、治理、公共服务类平台互联互通,促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金融、公共管理等数据共享共用,同时加快培育复合型数字人才。二是数据要素治理推动数字乡村加快向智慧乡村升级。具体而言,智慧农业向低成本、易操作、高效能、绿色化的方向发展,复合式智能装备加快应用并与乡村新业态深度融合;数字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拓展至集体资产、生态监测、信用治理等多元场景,实现数据互通与辅助决策;基层公共服务数字化向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延伸,城乡智慧教育、医疗共同体建设持续推进,服务均等化和精准性不断提升。三是数字城乡融合发展格局加快形成。在新型基础设施方面,5G、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强劲引擎;在城乡产业布局方面,城乡数字治理与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无缝对接,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开发机制不断完善;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城市优质的教育、医疗、文化等资源加速向农村下沉,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升。四是数字乡村建设愈发凸显共同富裕导向。以包容性发展理念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已成为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路径。随着跨区域协作与对口帮扶机制的不断完善,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关键要素加速向欠发达地区流动;农民数字素养提升行动的深入推进,有效缩小了不同群体之间的数字应用能力差距;数字新农人培育、强农惠农富农行动的不断深化,拓宽了农民的就业创业渠道;同时,数字乡村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更加注重实际成效与农民的获得感,数字红利的普惠共享水平不断提高。五是数字乡村与未来乡村建设实现统筹推进。在区域协作上,将加强项目、人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力度,进一步缩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在城乡融合上,将同步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进程;在共同富裕目标的指引下,将强化强村富民举措,确保数字红利实现全民共享。
李博:数字乡村不仅是生产工具、治理方式的数字化转型,更关乎“人的数字化”。农民数字素养水平直接影响其参与农业农村数字化实践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成效。但从现实来看,农民数字素养仍滞后于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进程与要求,应从对象、内容、过程、体系四个维度入手,充分释放农民数字素养对激活乡村内生动力、促进数字乡村建设的驱动效应。
从培育对象来看,应精准识别农民主体类型,制定差异化培训策略。具体而言,应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场景化培训方式,尤其要重点关注数字弱势群体,提供包容性数字素养培训。此外,在数字素养提升的实践过程中,还需从村社层面出发,依据农民的数字素养现状进行科学分层,针对不同层次制定相应的赋能策略。
从培育内容来看,应明确现阶段的培育重点,以多元联动丰富培训内容。农民数字素养涵盖数字获取、数字技能、数字互动以及数字伦理等多重内容,其中数字获取、数字技能以及数字互动等浅层素养相对易于掌握。在数字技术发展日益成熟且广泛普及的背景下,深层次的数字伦理素养已成为现阶段培育的核心要点。因此,必须广泛动员党组织、企业、高校等多元力量协同参与,着力强化农民在多样化数字场景中的辨别能力、防范意识与隐私保护能力,同时引导农民自觉遵守数字规则,切实提升其深层次数字素养。
从培育过程来看,应建立健全农民数字素养培育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农民数字素养培育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动态的循环往复过程。为此,必须深入了解农民主体的数字需求,避免供需错配,从而激发农民的自我效能感。同时,应持续优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安全、健康的数字环境,为农民数字素养的提升筑牢基础,以此推动农民数字知识和技能应用的提效增质。
从培训体系来看,应构建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农民数字素养培育体系。在数字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农民数字素养培育要注重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一体化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各类数字平台来突破时空限制,为广大农民构建个性化、终身化的学习体系,以不断提升其数字素养水平。尤其要重视培训的追踪服务,通过动态反馈持续优化培训体系,进而促进农民数字素养的全面提升。
张国磊:当前,各地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投入大量资金开发各类乡村治理平台,但不少平台陷入了“建而不用、用而无效”的尴尬境地。
平台悬浮化问题可归结为三个层面的错位:一是技术错位,城市模板直接移植到农村,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状况;二是组织错位,各部门各自为政,在推进平台建设时未能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需求;三是环境错位,农村老龄化问题严重、网络基础设施薄弱、数字技术培训供应不足。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平台在农村难以得到有效运用。技术不好用导致群众不用,群众不用导致干部只能以造假应付考核,造假数据又让上级误以为平台有用,于是继续推广更多平台,最终导致基层负担加重、群众满意度降低,数字技术异化为政绩工具,而非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破解平台“悬浮化”问题,首先要严把立项与验收关。建立平台建设的前置调研制度,规定凡申请财政资金必须先入村调研,摸清农民的真实需求。在验收环节,改变以往仅听汇报、看演示的做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让村民现场操作平台。其次,要统筹整治平台乱象。由政府牵头制定乡村治理数据的共享目录,统一人口、土地、村务等基础数据的标准,推动跨部门数据的互通与共享。进一步地,考核机制要彻底转向注重实效,不再以登录率、装机量为依据,而是重点考核解决问题的数量、农户满意度等内容。此外,每个乡镇应配齐专职数字专员,着力解决“坏了没人修、不会没人教”的问题。最后,要突破技术适配瓶颈。重点支持适老化改造,推广方言交互、一键代办、大字极简界面,确保老年村民能够便捷地使用平台。开发微信小程序等轻量化应用,实现村务办理、在线投票、费用缴纳等核心功能,方便外出村民远程参与。建立技术下乡驻村服务机制,组织科研院所、企业上门解决问题,让技术更接地气。同时,将积分制融入平台运营,村民参与环境整治、隐患上报、农技学习等活动即可获得积分,用于兑换农资与服务,以提升村民的参与积极性。
吴彬:一方面,数字乡村是一个组织问题,而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数字化绝不是简单地给合作社装个软件、上个系统,其背后涉及的是对生产经营、治理结构、档案管理、财务流程的全面重塑。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数字乡村首先是组织问题,而非技术问题。技术终究是工具,关键在于用工具来做什么、怎么用。农业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本质上是产业链上各类主体——政府、企业、合作社、农户、技术平台——通过共生界面实现协同发展的过程。其中包含技术驱动、组织融合、产业攀升三个机制,缺一不可。
另一方面,数字乡村本质上是实践问题,而非理论问题。要评估乡村数字治理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互动、信任、整合三个核心要素。首先是互动,即村民和村干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方式。传统治理模式下,村级会议的参与度往往较低,召集困难。而借助数字化平台,村民可通过发送图片或文字信息来反映问题,村干部在后台即可进行处理。其次是信任,这是更为深层的关键要素。不少村干部曾向我们反映,村民的不信任感使其工作举步维艰。然而现实经验表明,数字化手段在重建信任方面具有显著潜力,其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透明性,即村级财务、决策事项等在平台上公开,村民可随时查阅;二是回应性,即村民反映的问题能否得到及时且有效地解决。数字治理不能仅注重技术层面的建设,更应将回应性置于核心位置。最后是整合,这是数字技术所带来的结构性变化。我把它分成空间整合、结构整合和数据整合三个层面。空间整合指通过虚拟平台将不在场的村民重新凝聚起来,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也能借助手机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结构整合旨在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如将派出所、村委会、网格员等多元力量进行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数据整合则是将分散的信息汇集为统一数据库,从而实现更加精准的治理。
丁波:数字乡村治理作为数字乡村建设的核心内容,通过将数字技术全面融入乡村治理的全过程,能够有效提升治理的精细化与高效化水平,从而为数字乡村的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第一,数字乡村治理重塑治理手段,提升治理效能。数字乡村治理改变了以往乡村治理的手段和方式。传统乡村治理主要依赖人力、经验以及层层传达的工作机制。如今,通过建设数字治理平台、开发数字治理程序、构建数字治理网络等新型方式,治理效能得到了显著提升。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的“一图感知”乡村智治模式为例,该县建设的“数字乡村一张图”数字化平台,能够实时呈现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的变化态势,真正实现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的转变。
第二,数字技术嵌入治理过程,激发村民参与积极性。数字乡村治理通过将数字技术作为治理工具嵌入乡村,有效激发了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积极性。在此方面,数字化积分制的实践尤为值得关注。数字化积分制依托数字技术搭建数字积分平台,将村民参与志愿服务、环境维护、邻里互助等行为量化为积分,并与物质奖励或精神荣誉相关联。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在推广“数字化+积分制”治理模式,借助数字技术的平台优势,扩大积分制的影响范围,使之成为推动乡风文明、提升治理水平的有效抓手。
第三,数字红利惠及乡村,带动文化与经济发展。在乡村领域,数字技术正在深刻重塑信息传播格局和经济发展模式。例如,利用数字直播技术,“村BA”的乡村文化影响力被进一步放大,进而带动了乡村旅游经济的发展。激烈的赛事和独特的民族风情通过短视频平台迅速传播,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赛和旅游,有效拉动了餐饮、住宿、农产品销售等相关产业。与此同时,许多村民通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展直播带货,开辟更多新的增收渠道。这些现象表明,数字技术不仅是治理工具,更是文化传播与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然而,需要审慎认识到,数字红利的分布并非天然均衡。不同区域、年龄以及收入水平的村民,在数字资源的获取与使用能力上存在显著差异。若“数字鸿沟”未能得到有效弥合,技术反而可能加剧乡村内部的分化。
第四,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治理的突破路径。结合前述分析,我认为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治理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是激发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应关注村民的数字参与能力,尤其要重视老年人的数字需求与技术应用。可通过在相关App页面设计老年模式、组织线下集中学习、举办数字讲座培训等途径,帮助老年人熟练使用日常生活常用的数字软件,如微信视频、社保认证、水电缴费等,助力其跨越数字鸿沟,真正成为数字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村民的主体性不应被技术所遮蔽,而应成为数字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增强数字乡村治理能力。具体而言,应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数字技能培训,提升其运用数字技术开展政策宣传、民意收集、矛盾调解、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能力,使数字技术真正服务于治理效能的提升。三是强化数字安全与权益保障。随着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大量个人信息、家庭状况、行为数据被采集和存储,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在推进数字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的制度规范,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边界,切实防范数据滥用与泄露风险。
武小龙:数字技术切实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广阔的赋能空间,对于激活乡村内生活力、提升现代乡村数字化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数字乡村治理形式主义存在被动型与主动型两大类。第一种表现为被动型的数字应付。在自上而下的压力导向型行政体制下,受多重压力情境的影响,乡村基层治理主体常以被动应付的方式来完成考核任务,从而产生了“表面数字行为”。从“建设—运行—结果”的流程维度来看,具体包括三种表现:一是建设维度的数字冗余化,即数字工具泛化,开发种类繁多的App、公众号和小程序,导致部分数字工具闲置浪费、运行效率低下;二是过程维度的数字游戏化,表现为以程序到位代替任务落实,通过刷票评比、水军点赞等方式应对考核要求;三是结果维度的数字内卷化,即对数字化的过度追求增加了基层行动者的隐性工作负担,不仅未能提升治理效能,反而造成资源浪费。第二种表现为主动型的数字创造。相较于因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被动形式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更值得警惕的现象,即刻意营造的“数字创造”。其核心动机并非解决治理难题,而是通过生成特定的数字表象替代或证明治理效能。
第二,数字乡村治理形式主义本质上是多重因素共同交织叠加的结果。目前,关于乡村数字形式主义的解释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一是结构论,重在揭示体制因素及制度环境的影响,如压力型体制与数字治理之间的多维冲突;二是技术论,侧重关注技术工具的影响,强调技术泛化下的数字生产、技术治理的缺陷、技术规制下的工具依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数字形式主义行为;三是过程论,聚焦技术执行过程的影响,体现为行动者的政策执行因偏离预期目标而产生的行为异化现象;四是综合论,注重分析组织内外部关系的交互影响,认为基层数字形式主义可归因于行政制度、组织环境和个体认知相互作用下所触发的行为偏差。
第三,以柔性调适破解数字乡村治理形式主义问题。数字形式主义不应被简单视为庞大体制中的弊病或顽疾,而更应理解为政治体系在处理中央和基层两种治理逻辑的矛盾过程中所产生的自然表现,其背后反映出政府围绕技术治理所展开的持续调适过程。一是组织环境调适,要充分注重技术工具的场景适配,明确其公共价值属性,在技术与制度的互构中建立“灵敏感知—柔性运作—调适提升”的敏捷治理体系。二是目标控制调适,应充分尊重基层治理的客观规律,构建科学的数字考核机制,通过控制逻辑与治理自主性之间的动态调适,赋予基层合理的自主性空间,在平衡中重构基层治理韧性。三是权责关系调适,应通过明确基层数字治理的权责清单,建立基层制度执行的容错机制,不断明确基层部门的核心职责,从而有效纠偏数字乡村治理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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